自律规则
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业务纠纷调解工作,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合规调查部负责处理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期货纠纷调解工作;

(二)组织指导调解员任前、在职培训和经验交流;

(三)研究处理与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

(四)决定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对调解工作总体质量、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六)向理事会提出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理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四条 委员应当符合代表性和专业性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二)熟悉期货法律及期货业务知识;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3年以上期货实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期货业务、期货监管、期货案件处理等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保证调解工作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愿意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七)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委员是当然调解员,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主持委员会工作,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在主任委员缺席时按主任委员授权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包括: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承担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四)通过委员会向协会反映行业纠纷调解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委员会由协会、期货交易所、地方协会等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聘期内出现《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的解聘情形或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研究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补充人选。新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并提交理事会批准后聘任,新任委员与其他委员同时届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工作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出建议议题,临时会议议题由联名委员共同提出或会长办公会提出。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协会合规调查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委员会成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组织起草会议文件并提交委员会成员;

(三)参加委员会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五)管理和保存调解员名册;

(六)汇总和整理案卷材料;

(七)办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调解员工作纪律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会年度预算,按年度核定支出项目及限额,向协会理事会申报年度预算,并经理事会核定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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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