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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新常态 反恐反洗钱不放松

国际反恐怖融资及反洗钱形势

FATF发布更新版《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FATF在2020年5月出具了疫情期间的反洗钱工作预警报告,报告指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投资诈骗、网络犯罪等上游犯罪活动增多,国际援助资金被滥用、腐败风险上升,金融活动发生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加剧,并呼吁各国加强国内协作,共同应对疫情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影响。

2020年12月FATF更新版报告进一步肯定了此前分析,报告基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的信息,以案例形式说明了疫情期间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演变,以及各国(地区)的应对措施,建议监管部门应按照FATF标准,采取以风险为本的措施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保证金融秩序。

报告原文链接: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covid-19/covid-19.html?hf=10&b=0&s=desc(fatf_releasedate)

 

【国内法规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订

解读:

1、“明知是”“协助”等表述被删除,降低了洗钱罪的主观认定标准,犯罪主体也不限于第三人。

2、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比例的限制被去除,增加了自由量裁空间,加大洗钱罪处罚力度

3、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罚金刑。修订之前,单位犯洗钱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自由刑,扩大了打击范围。

旧条款

新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分享】

案情说明:2020年9月,苏州公安接到多起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或老板实施诈骗,金额11万至60万元不等。其中,马某在J银行开户接收诈骗资金。嫌疑人通过“银行转证券”,将资金转入Z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再通过“证券转银行”将资金汇入其他银行。Z证券公司协助司法查询后发现,马某于9月发生400多笔交易,转移涉案资金400多万元。

 

案情说明:2020年4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瑶海分局成功破获了以胡某为核心的“4.22”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流水近百亿元。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各类身份证件控制了大量的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收款,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从而实现洗钱目的。本案中警方扣押各类银行卡100余张,冻结涉案账户48个,冻结资金1500万元。

 

【案例启示】

疫情期间,投资诈骗,网络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增多,投资者需警惕其中犯罪陷阱!

拒绝成为背锅侠!!!

1、主动配合义务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2、选择合法期货,选择靠谱金融机构

3、勿轻易替他人收款,勿出借身份证件

4、若发现涉恐人员,洗钱犯罪及相关线索,应积极向人行,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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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