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支付机构专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25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 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 简称支付机构)。

 

二、支付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于《管理 办法》发布前巳建立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 机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两年内完成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本通知印发后,对新受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机构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审核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应在辖区内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的反洗钱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支付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 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支付机 构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督促支付机构积极引导客户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同时废止。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107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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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