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评估流程 柜台评估流程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流程(柜台)


备注:当监管要求等变更时,以最新规则要求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50 万元;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符合上述第(四)、(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书面告知公司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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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