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期货、特定品种、期权交易权限开通流程(境内)
备注:
1、客户申请开通特定品种、期权交易权限时应已具有相应交易所的交易编码。
2、特殊单位客户权限开通流程与本流程图所示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部分,以交易所、监控中心及监管相关规则为准。
3、当监控中心、交易所或监管要求变更时,以最新规则要求为准。
开立金融期货、特定品种、期权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除满足适当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自然人客户、一般单位客户
1.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开通特定品种、商品期权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开通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自然人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一般单位均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开通中金所交易编码或期权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自然人本人或单位指定下单人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4.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境外交易经历仅限特定品种、商品期权使用);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6.单位客户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如期货交易决策、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风险管理等业务制度或者流程;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适当性豁免
(一)全豁免
在本公司已通过适当性评估获得某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自动获得该交易所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可以不对客户进行重复适当性评估;客户新申请交易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余额要求较高的,公司则应当进行资金评估。
(二)豁免知识测试、交易经历、可用资金
1.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已在其他开户机构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或交易编码,再通过本公司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或交易编码的客户;
3.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
4.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三)豁免知识测试、交易经历(客户已参与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余额要求不低于新申请品种的,公司还可以不再对其可用资金余额进行评估)
1.已具有其他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3.已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
4.已具有交易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申请开通其他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的客户。
三、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的,还应按照监控中心等有关规定执行
适当性匹配对应表
投资者 |
产品或服务 |
C1 |
R1 |
C2 |
R1、R2 |
C3 |
R1、R2、R3 |
C4 |
R1、R2、R3、R4 |
C5、专业投资者 |
R1、R2、R3、R4、R5 |
铁矿石、PTA、20号胶、低硫燃料油、国际铜、棕榈油期货风险等级为R3;金融期货、股指期权、商品期权、原油期货风险等级为R4。当监管要求等变更时,以最新规则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