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内外勾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支对某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发现,A投资有限公司、B贸易有限公司、C贸易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D汽车维修中心(下称D公司)、E投资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F贸易有限公司(下称F公司)等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极度异常,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间,就进行了600多笔、累计金额达16.7亿元的交易(其中提取现金4400多万元),“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针对异常情况,人民银行该市中支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理清了其中的资金流向与流量。2005年3月,人民银行该市中支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案件线索。4月初,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并与人民银行该市中支联合成立专案组,展开案件侦查。

专案组侦查发现,黎某、吴某某、黎某某、叶某某等人除涉嫌洗钱外,还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犯罪活动,截至案发时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案件主要情节如下: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黎某、吴某某、黎某某、叶某某和刘某某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先后向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贸易有限公司、H有限公司6家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非法吸收存款近4亿元。在利用非法吸收的资金投资无果的情况下,黎某、吴某某、黎某某等人便通过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并偷换企业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等方式,盗用C公司、D公司等5家企业的银行存款。所盗取的资金,一方面被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支付C公司等企业到期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制造“存款获利”的假象,以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则被用于个人挥霍,如购买汽车等。

2005年7月,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黎某、吴某某、黎某某、叶某某等人,同时冻结赃款83万元,暂扣车辆四部。2006年10月,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黎某死刑,吴某某死刑缓期执行。

2005年4月,人民银行该市中支对案发金融机构未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未建立健全和执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严重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洞悉并利用了发案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

本案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商业银行从业经历,他们不但清楚商业银行的管理漏洞所在,而且知道如何利用这些管理漏洞。按照现行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开户单位在银行开户时要印制三张银行预留印鉴卡,其中一份由开户单位自己保管,一份交开户银行存档备查(下称印鉴卡1),一份交由开户银行业务人员保管并在开户单位办理业务时与开户单位提供票证上的印章进行核对(下称印鉴卡2)。黎某、黎某某显然知道银行业务人员一般不会将印鉴卡l与印鉴卡2进行核对,也不会用印鉴卡1(而只会用印鉴卡2)来核对开户单位划款凭证上的印鉴——这一管理漏洞,于是在D公司开户时,便伪造并偷换了印鉴卡2,从而得以随意盗用D公司的存款。

二、发案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直接参与犯罪活动

案发前,黎某某任发案金融机构下属分行的负责人,这为黎某、吴某某等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创造了最为有利的条件。首先,黎某、吴某某等与黎某某里应外合,利用发案金融机构的信誉,轻易取信于C公司等企业,进而将巨额资金骗入其指定的账户中;其次,利用黎某某的职务之便,黎某、吴某某等轻易伪造并偷换C公司、D公司等企业的银行预留印鉴卡;最后,在黎某某的策应下,黎某、吴某某等得以轻易躲过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多项法规制度,从而随意地开立账户、提取现金和划转资金。

三、发案金融机构未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上述两规章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然而,发案金融机构既未能监督、检查下属分行的反洗钱工作,也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该分行短时间内频繁发生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从而使该分行在黎某某的直接操控下,成为了黎某、吴某某等人实施犯罪的道具与帮凶。

【工作思考】:

一、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防患于未然

目前,国内任何一起金融案件的发生都与相关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失效有着直接关系,此案也不例外。因此,加强内部管理从而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已成为金融机构的当务之急。然而,内部管理并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制定、颁布内控制度那般简单,它需要金融机构建立以金融产品为纵向主线、以行政层级为横向主线的矩阵式管理模式,需要建立垂直的风险控制机制,需要建立真正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各级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敏感度和工作责任心,使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于内控制度“从来不需要想起,永远也不会忘记”,进而形成先进的内部管理文化,事事处处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

二、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分析、上报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本案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由检查人员所发现的。如果未选择发案金融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如果发案金融机构始终未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那么本案所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受各种条件限制,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可能成为洗钱活动线索的主要来源,而资金交易报告和分析工作以及反洗钱举报工作应当成为洗钱活动线索的主要来源。因此需要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分析客户的异常资金交易,从而将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上报给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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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