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
股权投资陷阱重重 擦亮双眼勿入非法集资圈套

包装投资项目承诺一年还本付息、公开兜售原始股鼓励发展下线……这些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近年来,各种打着股权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和投机逐利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踏入雷区,不少投资者往往在本金无望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一场非法集资的骗局。

案例:50岁“大妈”假借股权投资骗得近5亿资金

2008年,50多岁的王某(女)因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某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某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她还捏造上述几家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沪深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然后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编造其控股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编造其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某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一直到2011年,王某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某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据了解,在法律上股权投资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一般会根据其案情不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洗钱犯罪、传销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当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面临以下情况,更应提高警惕,因为你遭遇的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

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可以是在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为其本身行为的非法性,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比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而且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和名义进行宣传,以掩盖其实质的非法目的。

保本承诺——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且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入会提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一些空壳公司,通过精心包装,制作虚假网页、虚假股价走势图,以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公开兜售原始股,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人为其发展更多下线。形成“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这几种手段结合起来,达到其非法传销,快速敛财的目的。已经涉嫌犯罪,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债权投资——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有限合伙——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向投资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诺收益,无须具体解释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和财务情况。无形中给投资人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发起人往往会设置最低门槛,为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因此,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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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